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梁宇恒)为发祖宗财,四名男子在巩义境内结伙盗掘宋代古墓葬。7月2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等4人三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7月至8月间,姚某、祁某、白某、杨某四人预谋后,先后两次带着铁锹、钢钎等工具,到巩义市的山岭上,轮流挖掘盗古墓葬。四人先后掘开了两座古墓,从墓中盗取了残瓷枕、方铜镜以及一些瓷罐等物品。
随后,杨某将一只残瓷枕以2000元的价格卖出,祁某又联系了另一个不法文物贩子徐某,以18000元的价格将一只绿釉印花枕、一面方形素面铜镜、一只白釉瓷碗、一只白釉双系罐进行盗卖。之后,姚某等四人将所得的赃款平分。
2012年8月17日,杨某、白某到公安局自首;9月19日,徐某到公安局投案。
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的两座古墓为宋代墓葬,对研究豫中一带宋代墓葬、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被盗的绿釉印花枕为国家三级文物。
7月2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姚某、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徐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姚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先后参与共同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宋代时期古墓葬并将文物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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