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未尽看护义务,一审驳回诉求
新快报讯 记者李海强 通讯员蔡春报道 快餐店员工推着餐车行走时撞到了顾客邹某的行李,邹某称行李内价值数十万元的瓷器被撞碎,要求快餐店赔偿60多万元。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此案作一审宣判,因原告不能证明陶瓷的损坏是因被告的员工碰撞造成,故对原告的所有诉求全部驳回。
2013年11月26日12时30分左右,天河体育东一家快餐店女主管邓女士把一辆停放在顾客旁边的四轮餐车拖走时,不慎将一名女顾客邹某的行李车碰倒。邹某认为邓女士撞坏了这樽价值数十万元的瓷器,要求对方赔偿。事发一个月后,邹某委托北京某文物检测鉴定中心对瓷器进行检测,鉴定系清代晚期同类青花瓷。上海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其估价为50万-70万元。
多次协商不成,邹某将上述快餐店告到荔湾区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打坏的瓷器,价值60万元。此外,被告还需赔偿鉴定费3万元,以及支付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
快餐店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青花陶瓷在事发前是完好无缺的,而且原告也不能举证说明是员工碰撞其青花陶瓷。
荔湾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将贵重而易碎的陶瓷观音像放在行李车装运,且在快餐店就餐时并未随身放置,而将手推行李车放置在行人道上,可见原告并未对该物品尽到谨慎、小心看护的义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瓷器是由被告员工撞碎,故不予支持。遂判决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