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案情简介
王某,中共党员,A市交通局副局长。2012年9月,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赵某谋利。赵某为表示感谢,便带王某到古董市场,花8万元购买了一个古代花瓶,并将花瓶和发票一起交给王某。购买过程中,王某曾质疑该花瓶的价格。案发后,经专家鉴定,该花瓶仅价值60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王某行为构成受贿违纪并无分歧,但关于其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明知花瓶是赵某花8万元购买,在主观方面具有收受价值8万元物品的直接故意,并在客观方面实际收受了该物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受贿数额应以鉴定价值为准,为6000元。
评析意见
从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看,不少贪官赃物中都有价值不菲的收藏品。与此同时,在定性量纪和定罪量刑中,如何确定受贿数额也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贿赂双方对古董等特殊物品的价值认定,与该物品的实际价值之间常常存在差异甚至是较大差异。本案即是如此。
目前,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受贿和盗窃同属侵财贪利行为,在司法实践和执纪实践中,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原则,以古董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受贿数额。
根据《解释》,类推收受特殊贿物者受贿数额的确定,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以鉴定的实际价格来认定,也不能不加区分地以行贿人的买入价格认定。
如果受贿人知道受贿物品是行贿人花高价买下的,且没有怀疑该物品的买入价格与实际价值是否相符,则应以行贿人的买入价格认定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贿赂双方在行(受)贿时,对贿物价格的主观评价是一致的,此时贿物不过是一载体而已。
但是,如果受贿人在受贿时不知道行贿人购买贿物的实际价格或者虽然知道却表示怀疑的,则应当按照鉴定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在主观上可能不相信贿物的实际价值与购买价格相符,按购买价格认定其受贿数额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本案中,在购买花瓶过程中,王某曾质疑花瓶的价格,表明其主观上不相信花瓶价值8万元,根据《解释》确定的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6000元。第一种意见忽视王某质疑花瓶价值的细节,片面地认为王某在主观上具有收受价值8万元物品的故意,这不是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主张,恰恰是对其的忽视。
本报通讯员 李颖慧
本报记者 许震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