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邮币交易市场运营情况及近期交易用户反馈的切实需求,经我公司与各运营合作方协商一致,对北交所邮币交易平台发布的《北交所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修订,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交易规则第五章第十五条9款:
交易佣金: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的,均须一次性交纳交易价款3‰(2014年4月30日之前按1.5‰收取)的交易佣金。
修改为:
交易佣金: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的,均须一次性交纳交易价款3‰(交易系统更新前按万分之三收取,交易系统具体更新时间以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的交易佣金;如邮币成交时其单价低于人民币34元,则交易系统按人民币0.01元/每交易单位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佣金。
二、修订原交易规则第五章第十五条10款:
挂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挂单,交易用户按“先到先得”原则通过交易系统从银行资金账户向交易帐户内划入足额资金购买(以交易系统记录的全额交易价款及交易佣金到账时间为准),交易成功则全额交易价款及交易佣金实时扣除。买入邮币的交易用户可于交易成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通过交易系统继续交易或申请提货。
修改为:
挂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挂单,交易用户按“先到先得”原则通过交易系统从银行资金账户向交易帐户内划入足额资金购买(以交易系统记录的全额交易价款及交易佣金到账时间为准),交易成功则全额交易价款及交易佣金实时扣除。买入邮币的交易用户可于交易成功当日起通过交易系统继续交易或申请提货。
修订后的《北交所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于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