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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 现货托管交易规则(试行)

作者:佚名      交易规则编辑:admin     

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

现货托管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邮币卡现货托管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会员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交易会员对其持有的公开发行的邮币卡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托管,经过一定的封闭期且达到交易中心上市交易条件后,交易中心将该藏品上市交易,交易会员可以选择持有、转让或买入的交易模式。

    现货托管交易流程包括藏品的上市申请、托管申请、鉴评入库、申购、交易、结算、交收等。

    第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托管交易系统对上市藏品进行交易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品相、规格、成交价等。

    第五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的名词定义:

托管价:由特别类会员推荐价、上市审核小组综合评估价、现货市场均价三部分组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的托管藏品价格。托管价是交易中心收取鉴评费和托管上市费的基准价格;也是确定上市指导价、申购价的基准价。  

特别类会员推荐价:由藏品托管交易申请人与特别类会员协商制定;

上市审核小组综合评估价:由上市审核小组确定该藏品在审核时点可能实现的参考价;

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相关现货市场,由本平台信息员按规定申报。没有市场交易价格的,由发行机构提供参考价格。

上市指导价:上市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格,以托管价为基准确定。

申购价:交易会员参与托管藏品申购的价格,以托管价为基准确定。

开市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市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的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收市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最高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交易藏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交易藏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

    买入量:交易藏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转让量:交易藏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成交量:交易藏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第六条  “藏品代码”是指在托管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藏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七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  托管藏品

 

第一节  托管藏品范围

    第八条 所有托管藏品在交易中心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九条  托管藏品包括以下六大类:

(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

(六)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  每个上市的托管藏品应包括交易藏品名称、藏品代码、交易单位和最小变价单位等信息。    

第二节  托管藏品上市要求    

第十一条  托管藏品在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原则上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2%;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2%;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  托管市值的计算公式:托管市值 = 托管数量 × 托管参考价。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及藏品情况,对个别托管藏品调整其上市标准。

 

第四章  托管申请

 

第一节  首次托管申请

第十四条  托管申请人应为已在交易中心注册交易账户的交易会员。托管申请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机构。

第十五条  托管申请人须通过特别类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托管申请,并委托特别类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藏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藏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藏品的交易合法性、可行性、发行信息、市场流通规模、投资价值研究、托管参考价。《藏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托管藏品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托管参考价。

第十七条  《藏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审慎、客观;

由藏品托管交易申请人与特别类会员协商制定(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披露《藏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但不代表对报告所述内容的认可,也不作为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仅供交易会员参考。

第十九条  托管申请人应提交《托管申请书》、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委托授权服务机构提出托管申请的还应提交《托管代理协议》,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托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托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托管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托管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托管申请人将一定比例的托管藏品用于上市交易前的申购。

第二十二条  首次托管申请流程如下:

(一)托管申请人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将申请托管藏品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通过特别类会员提交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托管申请后,只负责对其提交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交易中心受理托管申请后,对托管藏品进行编码注册,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并公布托管价;

   (三)托管申请人应在交易中心规定期间内申请预约入库,并在预约时间内办理藏品入库;

   (四)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如最终托管入库藏品市值或数量未达到托管商品上市要求的,则本次托管程序终止;

   (五)托管入库藏品市值或数量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托管藏品上市要求的,则进入托管封闭期。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告藏品上市交易日期。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托管入库手续后,托管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藏品物权,体现在托管申请人的交易账户增加相应数量的持仓。    

第二节  再托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再托管是指交易中心对已上市的藏品,重新开放鉴评入库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前公布再托管相关细则,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再托管的触发条件、原则、流程。

    

第五章  申   购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对托管藏品实行申购,并在官方网站公告申购时间、申购价、拟开放申购数量等。

    第二十七条  申购申请中签后不能撤单。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藏品,申购时间为T日的9:00-11:30、13:30-15:30。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申购流程如下:

    (一)交易会员申购(T日):买方在缴足申购款后进行申购,申购提交后,申购款将被冻结,同时托管交易系统按照最小申购单位自动生成连续的配号;

    (二)抽签、公布中签结果(T+1日):交易中心根据配号情况进行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中签时电子交易合同生成并生效,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

    (三)托管交易(T+2日):托管商品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  当总申购量未达到交易中心开放申购量时,则提交申购的交易会员的中签率为100%。

 

第六章  交   易

   

    第三十一条  藏品托管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三十二条  藏品托管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货权转移;买方交易会员当日买入并持有的托管藏品在交易当日可以转让。

    第三十三条  藏品托管交易的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5:30、19:00-21:00。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托管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单笔最大下单量百分之一;

    (二)买方交易会员和卖方交易会员的报价在托管交易系统达成一致,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并生效;

    (三)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结算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资金;

    (四)买入和卖出均收取成交额的千分之二作为手续费,若有调整以中心公告为准。

 

第七章  结   算

 

    第三十五条  买方交易会员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卖方交易会员需在交易前备足藏品。

    第三十六条  卖方交易会员应在预约入库的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藏品的鉴评入库,交易中心将按实际鉴评数量收取交易会员的鉴评费、按实际入库数量冻结交易会员的托管上市费,计算公式如下:

   托管上市费 = 实际入库数量×托管价×托管上市费费率

    鉴评费 = 实际鉴评数量×托管价×鉴评费费率   

    藏品上市发行成功,交易中心即收取交易会员的托管上市费;如藏品上市发行终止,交易中心将解冻交易会员的托管上市费。

    第三十七条  买方交易会员在申购前须备足申购款,在申购开始后提交申购委托,申购货款及申购服务费将被冻结。

    买方交易会员的申购中签后,托管交易系统将对应申购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并将藏品的所有权向买方转移。同时交易中心将收取申购中签的买方交易会员的申购服务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货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

    第三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申报,托管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和对应的货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托管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货权解冻。

    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托管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交易中心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会员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通过托管交易系统获得托管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会员收取鉴评费、托管上市费、申购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章  交   收

   

第四十二条  鉴评入库:

    (一)交易中心实行预约入库制度。交易中心发布托管公告后,交易会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预约的方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二)交易会员提交的入库预约申请须经交易中心受理后,方可办理鉴评入库手续。

    (三)申请入库的交易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 

    1. 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委托他人的需提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四)交易会员办理鉴评入库当日,应当场通过交易中心指定鉴评机构鉴评并接受该结果,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藏品名称与数量,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十三条  出库:

    (一)交易会员在交易时间内,可向交易中心提交实物交收(提货)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在指定交收日内办理出库手续。

    (二)交易会员提货的数量必须为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三)交易会员提货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 根据托管交易系统货权生成的《提货单》打印件;

    2.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个人);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章(企业);

    4. 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并签字(盖章)(委托提货);

    5. 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提货)。

    第四十四条  对于某一交易日出库数量达到该藏品库存总量的5%时,交易中心将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藏品出库公告。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入库、出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时间及相关交收费用等。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章  藏品退市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于连续3个月内日均成交额低于一定数额的交易藏品将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并视情况启动退市流程。具体退市流程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交易会员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藏品托管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首日上市交易藏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30%;上市首日之外的交易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采取暂停交易紧急措施时,暂停期限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紧急措施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抢单软件),交易中心将采取但不仅限于警告、公布账号、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对非正常下单交易会员造成的一切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本中心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托管交易系统发布现货托管交易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七条  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会员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藏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配合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授权服务机构和交易会员不配合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更换前,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内容按照交易中心其他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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