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其自律管理,保障邮币卡等藏品交易顺利、安全、有效地进行,根据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会员包含:交易会员(自然人会员、法人会员)、经纪会员。
本办法适用于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邮币卡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三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是指申请人通过邮币卡交易中心网站申请注册并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申请人与邮币卡交易中心签署了《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后,经邮币卡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成为邮币卡交易会员。
第四条 在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邮币卡等藏品交易的自然人交易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对邮币卡等藏品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邮币卡等藏品市场交易经验;
3、对邮币卡交易中心采用的邮币卡等藏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邮币卡等藏品交易活动;
5、邮币卡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邮币卡等藏品交易的法人交易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邮币卡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对邮币卡交易中心采用的邮币卡等藏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已履行完毕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的规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股东会邮币卡交易决议;
4、邮币卡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人交易会员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法人交易会员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七条 交易会员必须遵守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和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八条 交易会员应当依法自行申报和缴纳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三章 经纪会员
第九条 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经邮币卡交易中心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会员入市协议》,在与邮币卡交易中心合作范围内发展交易会员,从事邮币卡交易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会员分为特别经纪会员、省级经纪会员、普通经纪会员三种,三种会员根据各自级别的权限开展业务活动。其中,特别经纪会员除开展基本业务活动外,还具有其所辖范围内省级经纪会员、普通经纪会员的管理权与保荐权;省级经纪会员除开展基本业务活动外,还具有其所辖范围内普通经纪会员的管理权与保荐权;普通经纪会员仅限于开展基本业务活动。
经纪会员的基本业务包括:
1、发展交易会员;
2、申请新藏品挂牌;
3、申请藏品入场登记;
4、申请藏品再托管;
5、邮币卡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邮币卡交易中心的身份招募交易会员,不得做虚假宣传。
交易会员应当通过经纪会员管辖的号段进入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进行注册并交易。交易会员与经纪会员产生的法律纠纷等一切后果均与邮币卡交易中心无关,双方如产生争议可以向邮币卡交易中心申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必须是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符合邮币卡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3、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一人具备1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邮币卡等藏品交易、经营管理经验;
4、必须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5、必须具备专业客户服务人员及接受交易会员咨询专属的客服电话,拥有合理激励机制的营销团队;
6、必须熟悉且充分了解邮币卡交易中心关于邮币卡等藏品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及细则,对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了解交易会员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7、必须参加邮币卡交易中心不定期举办的专业培训。至少参加一次邮币卡交易中心举办的专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发展交易会员;
8、具备良好的资信和商誉。
第十二条 经纪会员在发展交易会员的过程中,应对其准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交易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会员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邮币卡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申请人,经纪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资格申请,若申请人无视相关提醒,非正常入市(包括但不限于借名、挂名开户)交易等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与邮币卡交易中心无关,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交易会员,经纪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邮币卡交易中心相关新业务的交易会员的相关市场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做好风险教育工作。
第四章 交易会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经纪会员管辖的号段进入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进行注册,按邮币卡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交易会员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在邮币卡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下载交易客户端签署电子版《客户开户申请表》、《会员交易风险提示书》及与经纪会员当面签署《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后,即取得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签署《客户开户申请表》、《会员交易风险提示书》等电子版文件后,即视为同意遵守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同意邮币卡交易中心委托第三方(仓储机构、鉴定机构等)办理交易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的藏品的保管、鉴评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与邮币卡交易中心签订《会员交易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会员交易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邮币卡等藏品交易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会员不得在邮币卡交易中心官网以外的任何网站链接填写《客户开户申请表》等资料,如在邮币卡交易中心官网以外的任何网站链接填写相关资料,造成的信息外露及全部经济损失与邮币卡交易中心无关,邮币卡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交易会员与经纪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权利:
1、享有依法在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的权利;
2、获得邮币卡等藏品的交易收益;
3、查阅公布的邮币卡等藏品资料并享受邮币卡交易中心提供给交易会员的相关资讯服务;
4、对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邮币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义务:
1、遵守与邮币卡等藏品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2、缴纳邮币卡等藏品交易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3、承担邮币卡等藏品交易亏损的风险;
4、禁止从事任何损害邮币卡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会员利益的活动;
5、依法自行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二条 经纪会员的权利:
1、依据邮币卡交易中心各项制度开展业务;
2、享有邮币卡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3、对邮币卡交易中心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4、获得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5、依据《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约定按时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保守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商业秘密及交易会员信息,自觉维护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2、在《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权限、合作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事交易会员开发与服务等活动;
3、积极协助邮币卡交易中心拓展交易会员,协助与督促交易会员缴纳邮币卡等藏品的挂牌、托管、鉴定、交易、交收各个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4、 对交易会员提示邮币卡等藏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交易,与交易会员签署《会员交易风险提示书》及《交易会员入市协议》,面签的交易会员资料做好存档管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寄送或面呈至邮币卡交易中心;
5、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邮币卡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6、接受邮币卡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参加邮币卡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7、禁止从事任何损害邮币卡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利益的活动;
8、经纪会员对开展业务过程中所获知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商业资料与交易会员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章 交易会员与经纪会员的自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二十七条 针对经纪会员的违规行为,交易会员有权向邮币卡交易中心投诉,邮币卡交易中心会在调查取证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邮币卡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邮币卡交易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若对邮币卡交易中心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邮币卡交易中心提请复议。对于提请的复议申请,邮币卡交易中心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
第七章 监管与服务
第三十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邮币卡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对经纪会员履行其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通过网站、经纪会员培训等各种方式开展交易会员风险提示工作,引导交易会员理性交易。
第三十三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可通过网络向交易会员提供交易藏品知识以及风险控制相关知识的学习。
第三十四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可为会员参与模拟交易提供模拟交易系统服务。
第三十五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可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经纪会员的相关工作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纪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会员,邮币卡交易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或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