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加强交易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邮币卡交易顺利、安全、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会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帐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参与交易中心邮币卡交易、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交易中心会员包含:交易会员、经纪类会员、特别类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邮币卡全部会员(以下简称“ 会员” ),本实办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中心会员
第四条 交易中心会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定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第五条 交易中心会员必须对邮币卡市场有基本的了解与风险认知。
第六条 交易中心会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电脑操作能力和互联网应用能力。
第七条 交易中心会员必须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关于邮币卡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和办法,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认真阅读并接受交易中心公示的《邮币卡交易风险提示书》。
第八条 交易中心会员必须认可并自愿遵守《邮币卡交易会员会员入市交易协议(暂行)》。
第九条 交易中心会员须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条件。
第三章 会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签订“会员入市协议书”,申请人即正式取得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签订《经纪类会员入市协议书》,申请人即正式取得邮币卡经纪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签订《特别类会员入市协议书》,申请人即正式取得邮币卡特别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权利:
一、取得交易中心邮币卡实物交易权;
二、获得邮币卡交易收益;
三、查阅公布的邮币卡资料并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资讯服务;
四、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义务:
一、遵守与邮币卡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则;
二、缴纳邮币卡交易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三、承担邮币卡交易的风险;
四、禁止从事任何损害邮币卡交易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五、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纪类会员的权利:
一、取得交易中心的邮币卡实物交易权和业务经纪权;
二、获得邮币卡交易收益和返佣收益;
三、查阅公布的邮币卡资料并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的资讯服务;
四、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七条 经纪类会员义务:
一、遵守与邮币卡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则;
二、缴纳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款项和费用;
三、承担邮币卡交易的风险;
四、禁止从事任何损害邮币卡交易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五、为交易会员参与邮币卡实物交易提供交易咨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等综合服务,为交易中心邮币卡交易业务进行宣传推广。
六、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特别类会员权利:
一、取得交易中心的邮币卡实物交易权、业务经纪权和品种上市保荐权;
二、获得邮币卡交易收益、返佣收益和保荐收益;
三、查阅公布的邮币卡资料并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的资讯服务;
四、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九条 特别类会员义务:
一、遵守与邮币卡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则;
二、缴纳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款项和费用;
三、承担邮币卡交易的风险;
四、禁止从事任何损害邮币卡交易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五、为交易会员参与邮币卡实物交易提供交易咨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等综合服务,为交易中心邮币卡交易业务进行宣传推广。
六、为交易会员提供挂牌辅导、挂牌保荐、挂牌代理、第三方鉴定等。
七、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自律和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交易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交易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四条 会员若对交易中心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所有。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会员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
2015年8月31日